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湖北省征兵办、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大学生征兵工作系列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指参军入伍大学生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及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征兵工作校领导为副组长,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武装部、团委、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招生工作处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武装部,办公室主任由武装部负责同志兼任。
二、明确责任,加强量化考核
学校将省征兵办、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大学生征兵任务纳入二级学院和武装部年度考核清单(分值2分)。在征兵工作方案中明确各二级学院任务数后下达到各二级学院,在省征兵办、省教育厅核定实际走兵数量后,由武装部对二级学院进行量化考核。
三、强化激励,落实优惠政策
为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在认真落实国家已有学费补偿、优待金等优惠的基础上,学校给予以下优惠奖励政策:
开辟学业绿色通道。
1、凡应征入伍大学生退役复学后,在国家政策允许下,可根据本人意愿调换一次专业。对未达到修业年限或尚不具备毕业条件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两年。大学二年级入伍的学生入伍前向学工处学籍科提交申请,达到合格标准的,准予次年毕业。
2、服役期间可以以自学的方法完成课程,成绩以读书笔记和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核算。需要考评的课程实行部队监考的方式完成,毕业设计(论文)通过网络方式进行。
(二)实行奖助学金评定倾斜。学生服役期满返校复学后,同等条件下,学年奖助学金评定可相应提高一个等级,在服役期间符合奖助学金评定条件的仍然保留。
(三)学生发展优先。学生服役期满返校后,同等情况下,优先选择担任学生干部,优先发展入党。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毕业生正常毕业应征入伍的,直接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四、经费保障及用途
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完成征集任务情况,每征集一名大学生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拨付学校。
五、奖惩机制
根据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鄂征办[2017]25号)文件,制定奖惩机制。
(一)我校在校大学生、毕业生从我校入伍的, 学校从上级拨付的征兵工作经费中,按300元/生标准给予二级学院,作为征兵工作经费,按300元/生给予班主任绩效工资奖励。
(二)对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授予“征兵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对完成征兵任务较好的班主任或辅导员授予“征兵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由校领导约谈学院负责人,加强工作提醒,倒逼责任落实。
(三)学校对入伍后被退回、中途退役申请入学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或拒服兵役等原因被部队退回,或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废止)。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或经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本办法由学校武装部负责解释。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