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全院师生员工户籍管理,使我院户籍管理工作达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师生员工,依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户口迁入:
1、 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本人愿将户口关系转入本院者,入学前凭我院《录取通知书》在当地户口管理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入学报到时交保卫处登记,统一办理“农转非”、“商迁商”入户手续。需转办户口关系的新生,必须在当年年底以前办理好户口迁移手续,并及时交保卫处,逾期不予办理。
2、 学院招聘引进的教师及其它工作人员,凭《报到证》及《工作调动函》,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报到后由组织人事处提供聘用或录用教职人员名单,保卫处凭录用名单及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录用的教职工随迁家属,不在本院工作的,原则上其户口不予入户。
3、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在我院工作的人员,凭民政部门开具的《安置介绍信》,学院组织人事处出具证明,保卫处为其办理入户手续.
4、教职工生育的子女入户,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院领导签字后,凭《结婚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小孩入户介绍信》、《独生子女证》、《免疫证》及婴儿血型报告单等证明,由保卫处核对办理婴儿入户,其户籍登记到婴儿父母家庭户口簿上。
5、教职工子女虽户口关系随其父母入户在学院,但又不在学院工作,与学院无任何劳动人事关系,结婚后应转出其户籍,其生育的婴儿不得在学院申报户口,也不得以婴儿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系学院职工为由,要求入户或挂靠其婴儿户口。
6、学院教职工子女,因在外地上学其户口关系已迁出学院,毕业后因工作未定,需重新入户到学院的人员,由教职工提出书面申请和承诺,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由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不单独立户,户口登记到其父母家庭户口薄上,工作安排落实后应及时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否则,学院将其户口转至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发生的费用由其父母承担。除本院教职工子女外,其它任何人员不得将其户口挂靠在学院。
二、户口迁出:
1、毕业生离校时须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前,须提供详细的户口迁移地址。
2、当年毕业的学生,未能找到工作单位需将户口暂时留校的,经系部和学工处签字同意报保卫处批准,可办理不得超过两年的暂留户口手续。办理户口保留手续时,本人须交纳200元户口迁移费押金,若在两年内将户口迁出,押金如数退还。两年后未能迁出的人员,保卫处直接将其户口关系迁移到人才交流中心托管。所交户口押金转交到人才交流中心作为个人户口托管费。学生毕业离校时,保卫处应以书面形式将此规定告知学生。
3、通过学院武装部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学院将保留其户口关系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入伍前应向保卫处预交200元户口托管押金,具体操作方式按照前款办理。在原籍报名参军的大学生,应在入伍前将户口关系迁回原籍.
4、凡被开除或退学的学生,须持学工处出具的证明和离校通知单先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不办理户口迁移者,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学院将其户口直接退回原籍。
5、本院教职工因调离、辞职、解聘、开除等原因与学院脱离劳动人事关系,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先先将户口关系迁出学院,其家属或子女不在学院工作的一同迁出。户口关系迁出后,各相关部门方能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学院将其户口迁移到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6、往届毕业生户口为迁出的,学院将在《随州日报》刊登启事,限两月内迁出,否则,由学院直接将其户口迁移到人才交流中心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