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校园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本校师生员工以及进入校园活动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 学院保卫处是承担校园秩序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秩序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 门卫管理规定
第四条 保卫处门卫执勤人员依据本规定,对出入学校大门的人员及车辆进行管理。本校师生员工,凭工作证、学生证及机动车辆核录信息出入校门;常驻学院内的单位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校内商户,凭保卫处发放的临时人员出入证件及核录的机动车信息出入校门;所有外来非本校人员及车辆进校,应主动接受和配合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经门卫登记许可后方可入校。
第五条 国内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相关证件、证明,并经学院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来校进行公务、业务、采访活动,按照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是重要的教学、科研场所,欢迎社会各教学与科研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来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来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团体或个人需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团体来校须由活动组织单位提前三天到保卫处领取学院《活动审批备案表》,由活动组织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送交保卫处,经审核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路线和地点开展相关活动。
(二)校外个人来校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门卫值班室登记,经与接待单位联系审核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七条 校友集体回校聚会、参观,组织单位或组织人须提前三天填报学院《活动审批备案表》,到保卫处报备,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校友个人回校的,由相关部门或院系与保卫处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学生家长来校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保卫处门卫值班室登记审核,或由学生本人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九条 所有经同意入校的人员,须按照门卫要求,有序进入校门,不得违反进出校门规定的方向逆行出入,不得进行除有序入校以外的其他活动和行为。
第十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按照学院《机动车辆通行及停放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十一条 进入校园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妨碍校园管理秩序。进校人员禁止以下行为:
(一)携带宠物进入校园;
(二)携带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校;
(三)进校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散发张贴广告及收购废旧物品;
(四)在禁火部位吸烟或扔烟头,焚烧树叶、垃圾,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标牌,堵塞消防通道;
(五)在校内酗酒闹事、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六)擅自移动或损坏交通、绿化、宣传标牌;践踏草坪、在树木上绑吊床、攀折花木、采摘叶果;在校内野餐、乱扔垃圾,污染校园环境;
(七)私自破墙开门,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翻越校门、围墙;强行出入校门不听劝阻,与门卫人员争吵、骂人或动手打人;
(八)其他违反交通、治安、消防及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校内外人员,保卫处将根据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禁止入校、警告、没收违禁物品、暂扣违规物品、驱出校园或通知当事人所属单位批评教育、报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等处理,并视学院财产损失情况,追究行为人相应数额的赔偿费、补偿费、清理费。
第三章 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所有进校车辆须自觉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严禁在校园内练车、飙车;
(二)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照地面交通标线、标识牌行驶,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校内禁止鸣笛;
(三)凡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规划停车区内车位有序、规范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压线、跨位停放。禁止在校园大门口两侧、各建筑物出入门口停放;严禁在校园内主干道、禁行和禁停区域停靠;
(四)校内各单位经批准举办大型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将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机动车类型及数量、行车路线及停放地点等交通方案提交保卫处。保卫处接报后,经现场勘察,制定交通安全预案并通知主办(承办)单位后方可实施。主办(承办)单位须安排专人疏导活动现场交通,引导车辆在指定区域内有序停放。学院举办的校内大型活动,由保卫处制定交通安全预案,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学院组织的重大对外接待活动,由保卫处视情况进行临时交通管制措施,校内所有行人、车辆须按照保卫处执勤人员的指挥通行和停放车辆。
第十四条 行人、自行车及其它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增强公共交通安全意识,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停留,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不得横穿机动车道;在没有交通标线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保安全后通过;
(二)自行车及其它非机动车驾驶人应靠路边行驶,不得违章超速行驶;转弯时要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或违章调头逆行;自行车及电动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应按照非机动车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在道路、机动车位及行人通行区域随意停放。
第十五条 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是学校交通秩序管理的重要保障,各单位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占用校园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它妨碍交通的行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校园主干道路举行集会和进行体育、娱乐活动;
(二)在学院道路上或道路附近因工程施工需要从事布线、挖掘、维修、绿化等作业的单位,必须事先向保卫处报告,并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后实施;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备的,可事后完善手续。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因施工需要移动道路上交通标志牌、减速带、隔离墩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必须事前征询保卫处意见,施工后立即恢复。
第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进入校园的行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保卫处可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况责令其改正错误、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对不服从管理的校内人员,可予以通知所属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在校园网通报公示及扣除所属单位综合治理年度考核积分等处理;对校外人员,除进行必要的处理外,可将其驱出校园并禁止其以后进入校园。上述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进校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上述规定,行为人在现场的,保卫处执勤人员将采取说服教育方式,制止行为人交通违规行为;不听劝阻的,保卫处将视情况和对象给予在校园网通报公示、移交公安机关等处理。非机动车违规,行为人不在现场的,保卫处将对违规车辆拖离现场进行暂扣。机动车违规,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对外来车辆,保卫处通知交警将违规车辆拖离现场,并将该车辆信息列入黑名单,禁止其以后进入校园;对本校车辆,首次违规保卫处将通知违规行为人将车辆停放到规定区域,再次违规保卫处将校园网进行公示通报,同一人三次以上(含三次)违规或情节严重的,保卫处将违规者本人车辆列入黑名单,取消其车辆入校资格外,还将通报违规者所属单位对其予以纪律处分。校内机动车驾驶人的每一次违规,保卫处都将依据学院综治工作考核规定,扣除车主所属单位年度综治考核积分。
第四章 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招用、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属单位负责对流动人口在校内的活动进行管理,并报保卫处备案。
流动人口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主动参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九条 按照《湖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非本市户籍和本市跨区县、市户籍人员在本校拟居住三天以上、三十日以内的,应当自到达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保卫处申报居住登记,填写《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因务工、经商、就学等拟在本校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在七日内,由本人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申办《居住证》,并到保卫处备案。流动人口离校时,必须到保卫处办理离校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招收聘用的非编工作人员、临时工、合同工及包工队、建筑队、个体经商人员等,招收聘用单位应在其进校三日内将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在校居留时间、地点等临时人员信息资料报送保卫处登记备案。上述人员解聘离校时,招收聘用单位须负责妥善解决离校人员善后工作,确保上述应离校人员及时离开校园。
第二十一条 聘用临时人员的校内单位要指定安全责任人,配合保卫处及辖区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卫工作,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必须与保卫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治安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员未经批准或合法取得校内居住资格,不得在校园内居住;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免费借给未合法取得校内居住资格的流动人员居住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家长及亲友来校按照学生宿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来校住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校内单位及个人,保卫处除责令其及时整改外,视情节扣除该单位或所属单位综治年度考核积分;对流动人员本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保卫处将视情节对其进行警告、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取消其在校内务工、经商或暂住资格、驱出校园的处理。
第五章 校园公共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爱护学校公共设施、环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集会、演讲、讲座、文艺表演等影响校园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成立的各种社团组织,组织者必须报学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在校园内安装电台、广播、扩音器、电视接收、插播及监控摄录等专用设备;严禁在校内随意张贴、散发广告宣传品、悬挂条幅及在校内设置大型广告牌、彩虹桥、宣传栏等设施;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在校内设置大型模型等专用设施的,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时间、地点、占用场地等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到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院办公楼、体育场、图书馆、宿舍楼、教室、餐厅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公共活动场所在使用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严禁将安全出口锁闭或堆放物品堵塞安全通道。
第二十九条 校内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并到保卫处备案,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必须经保卫处配合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凡因维修、装修等工程施工对学校技防监控系统及消防器材设施、消防报警系统、消防通道、疏散标志等造成毁坏的,由组织施工的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第三十条 教师公寓是学校为在职、在岗教职员工提供的临时性住房,入住教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严禁以下违规行为:
(一)将公寓房转让、出租、转租给他人或容留未合法取得校内居住资格人员居住;
(二)擅自改变公寓室内建筑结构、改建、扩建等违章搭建行为;
(三)利用公寓房存放鞭炮、油漆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品;
(四)利用公寓房进行赌博、嫖娼、吸(贩)毒、销赃等违法行为或从事生产、开店、维修、娱乐、办班等商业经营活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公寓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第二十五条—二十九条规定,影响学校公共安全秩序的校内单位,保卫处有权予以取缔活动、暂扣违规器材设备、暂停施工等处理,并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损坏、封堵的安全设施、通道等恢复原状,对拒不整改的,保卫处将扣除该单位年度综治工作考核积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校内人员,保卫处有权予以取缔活动、暂扣违规器材设备、批评教育、通报所属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等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校外人员,保卫处将予以没收违规器材设备、驱出校园、禁止入校等处理。对存在违法犯罪嫌疑、危害校园公共安全秩序的行为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对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教职员工住户,由学院相关管理部门视情况予以警告、责令恢复原状、取消其居住资格收回房屋等处理;造成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的,由行为人负责。同时,擅自将房屋转让、出租、转租的教职员工负连带责任。行为人因违反上述规定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